“梅姨”案进入审查起诉环节,被拐儿童家属透露:她已经是老年人,律师:此案中如年满75岁则死刑适用受限,“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

发布时间:2026-08-06 12:34  浏览量:1

8月5日,“梅姨”案中被拐儿童钟彬发布视频称,近日收到了检察院的告知书,“梅姨”一案已正式进入审查起诉环节,他还在视频中透露,“梅姨”真实姓名为谢家梅。这一消息迅速登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据了解,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间,广州增城、惠州博罗等地相继发生多起儿童被拐案件,多名幼童下落不明。2016年,同案主犯张维平等人落网后供述,一名绰号为“梅姨”的中间人曾参与多起拐卖交易。此后,专案组持续开展追逃工作,历经多年摸排与布控,最终于今年3月成功抓获化名隐匿多年的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并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据媒体报道,目前该案已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于今年7月底正式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多名被拐儿童家属表示,已委托律师着手阅卷。有家属称,“梅姨”目前已经是老年人,还不知道准确年龄,希望案件能够尽快开庭审理,让梅姨受到应有的惩罚。

对此,上海邦信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胜介绍,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划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基本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具有“拐卖儿童三人以上”“偷盗婴幼儿”“造成被拐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等法定情形,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就“梅姨”案而言,若经法庭查实其参与拐卖儿童达三名以上,即已触发加重处罚档次,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区间内量刑。若同时认定其拐卖人数众多、作案时间跨度长,并造成多个家庭长期骨肉分离等严重后果,司法机关将综合全案证据,审慎判断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罗胜律师表示,年龄因素对本案的影响仅体现在“死刑能否适用”这一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因此,若“梅姨”在法院审判时未满七十五周岁,且最终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则依法存在判处死刑的空间;若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拐卖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直接导致他人死亡,则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若查证确有“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例外情形,则仍可能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