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云南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6-09-17 14:04 浏览量:1
转自:云南省人民政府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按照便民利民、高效和精准服务的要求,云南省民政厅修订了《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9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云南省民政厅。
电子邮箱:1104677082@qq.com
邮编:650224
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2〕6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
第四条 发放对象:具有本省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第五条 发放标准:按不低于5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在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动态调整时,以上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第六条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按照《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试行办法》执行,统一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发放工作。具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第二章 补贴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 免于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基础信息,提前2个月通知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即将年满8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进行资格审核,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的老年人信息与云南省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实时对接并同步调整。
第九条 审核、审批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社区)对即将年满8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的身份、年龄以及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基础信息准确无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作出“审核通过”意见,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基础信息有误、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系统中作出“审核不通过”意见,并提交佐证材料。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后,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通过“一卡通”平台进行资金发放,审批未通过的,通过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退回,并告知原因。
第三章 补贴发放
第十条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按月发放,自审定通过当月起开始发放,审定时当月资金已发放的,在下月补发;存在跨年的,顺延到来年1月份完成补发。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数据通过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发放数据同资金预算指标是否匹配进行复核并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挂接相应指标,生成资金支付申请、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国库集中支付批量业务支付明细。补贴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按规范的短信模板向补贴对象及时免费发送资金到账提醒短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季度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发放情况。
第十二条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发放和清算等情况由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及时反馈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因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有误等原因发放失败银行退回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实、更正信息后,重新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直至发放成功。
第四章 补贴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对于人户分离的老年人,由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与老年人联系确认其相关信息,户籍地根据与老年人确认的信息进行发放。对发现迁移户籍的老年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须及时与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对接,做好发放情况的信息比对,避免漏发或重发。户籍迁出县级行政区域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户籍迁入新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从户籍迁入次月起开始发放补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补贴对象的资格认定依据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基础信息及时调整,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发放。
第十五条 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的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后主动向其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未及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系统上选择“停止发放”并上传佐证材料,并在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成停发手续,对未及时办理停发手续造成资金多发以及故意隐瞒信息骗取补贴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追缴退回。
第十六条 因老年人个人信息变化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告知服务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该老年人及其赡养人或扶养人的知情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要求和“突出重点、注重绩效、量化计算”的原则,规范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使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省民政厅按要求开展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部门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调整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严密组织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对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登记造册、统计台账、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防止虚报、错发、漏发、冒领、重发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发放对象增减信息搜集汇总,发放对象状态信息核实、变更及更新和审核等工作,防止因情况掌握不准、工作不细、审核不严等导致发放对象动态情况更新不及时、信息录入错误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的,经县级民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报送云南省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并追回已获取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施行,《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云民规〔2023〕2号)同时废止。
编辑:杨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