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言普法短剧:法律小知识一问一答篇(二)

发布时间:2026-09-17 00:45  浏览量:1

法律小知识一问一答篇(二)

问: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找谁赔偿?

王先生在某商店购买一包食品,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王先生不得不前往医院检查,检查后得知系食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导致。对此,王先生找到店家要求赔偿,店家认为是生产者的责任,让王先生去找厂家。王先生咨询,可以找谁赔偿损失?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本案中王先生既可以找食品经营者赔偿,又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损失。

问: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会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吗?

年近70岁的刘某不顾儿女的反对与妻子离婚,很快与另外一位老人结婚。刘某儿子对父亲的做法很不满意,并以父母已经离婚为由不履行对刘某的赡养义务。请问刘某儿子的赡养义务是否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本案中刘某儿子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其父母离婚而消除。作为子女应在尽到赡养义务的基础上更多地尊重父母的意愿,尊重其自主选择安度晚年的方式和共度晚年的对象。

问:老人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能否得到支持?

昭阳区的老人周某向昭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以前孩子们都经常回家看望他,但老伴去世后两个子女很少回家看望。老人诉至昭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个子女每月看望一次,请问周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本案中老人周某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也希望所有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问:赡养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王某夫妻共养育两儿一女,在赡养老人问题上,王某的3个儿女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王某夫妻由两兄弟各自赡养一人,财产也由两兄弟继承,女儿既不继承财产,也不履行赡养义务。后王某的小儿子因家庭发生变故经济困难,无力赡养王某,王某要求女儿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王某女儿以签订的赡养协议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王某咨询,赡养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赡养义务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免除,故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赡养协议为无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