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山西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一批养老服务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04 09:49 浏览量:1
为切实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养生保健等重点领域市场经营秩序,2026年,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要求,部署开展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近日,山西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一批养老服务领域典型案例。
①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虚假宣传案
2025年11月,运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反映某生活优选便利店涉嫌对产品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张某某在经营期间通过微信聊天群及小程序私域直播,以“健康讲座”名义宣传产品功效。针对“北同云仙牌辅酶Q10”宣称“强健心脏”“预防和治疗慢性疲劳”等功效,针对“黑金热效光能毯”宣称可解决“血栓、动脉硬化”等疾病。经核实,上述产品检验报告仅能证明其符合保健食品或家用电器技术要求,均不具备所宣传的疾病治疗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的查处警示所有经营者,无论以何种渠道销售,虚假宣传均须承担法律责任,撤店注销亦不能逃避既往违法行为的追究,私域空间绝非“法外之地”。
②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某线下养生体验门店,经营品类为普通食品,消费客群以中老年群体为主。当事人对店内在售及待售的“澳博牌海洋星虫胶囊”“富硒美竹叶黄酮纳曲酶硒片”两款普通食品,宣称具备降血压、溶血栓、清除动脉硬化、保肝护肝、预防血栓复发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同时虚构产品服用周期标准,诱导消费者批量、长期购买。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全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老年人健康焦虑实施误导,宣传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诱骗老年人购买其产品,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查办,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并提醒老年人科学理性消费。
③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店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通过建立微信群推销普通多功能家用锻炼器,虚构消费者康复效果,谎称“39岁消费者贺某某,患病后无法独立行走、就餐需俯卧、如厕要家人背负,使用该锻炼器三天后即可自主行走”等不实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其宣传的疾病治疗功效及康复案例的真实性、客观性。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中,当事人将无任何治疗疾病功效的普通家用锻炼器,包装成“康复神器”,精准瞄准辨别能力相对较弱的老年群体,极易误导老年消费者冲动消费。私域群内虚构真人康复故事欺骗性极强,提醒老年群体切勿轻信群内转发的匿名“患者故事”,遇此类夸大宣传,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④朔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老年之家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机构的大厅走廊过道悬挂宣传牌上印有“朔州市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试点之一”“2021年山西省政府确定实施11件民生实事之一”“老年大学”宣传字样,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是“养老幸福工程试点之一”“2021年山西省政府确定实施11件民生实事之一”,以及具备“老年大学”的必备资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整改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养老机构借用政府民生项目名义、冒用资质名号,更容易获取老年人信任。该案提示养老服务经营者,宣传内容应当真实有据,公示内容务必留存佐证材料,不得虚构项目身份、夸大服务能力。
⑤阳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其店内经销德氢多功能氢氧机,并向消费者提供免费吸氢服务,宣称“氢气辅助治疗预防癌症、能清除有毒有害自由基”等功效。经查,当事人售卖的德氢多功能氢氧机为普通家用电器,不属于医疗器械,当事人的宣传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涉案设备并非医疗器械,相关宣传缺乏科学与法律依据,极易误导病患及中老年群体,一旦消费者轻信宣传而延误正规治疗,将严重威胁身体健康,同时破坏健康产品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甄别养生仪器宣传,患病及时就医。
⑥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店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自2025年7月开业后,为推广销售地龙蛋白氨基酸片,通过向顾客推送课件、传播直播链接、印制樟树益康生物有限公司红头文件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诱导老年消费者购买。宣传内容宣称该产品具备对毛细血管溶栓、通栓、排栓,降血压、降血糖,恢复皮肤弹性、改善骨质疏松等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所售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经营者利用老年群体对慢性病的健康诉求,误导老年人消费,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普通食品不得宣称疾病治疗功效,商家应当恪守法律底线,如实开展商品宣传。
⑦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加工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查,工作人员使用香甜泡打粉制作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油条,该批次不合格油条大概加工10斤,供单位内疗养的老人和在职员工食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许多经营者误以为食品添加剂属于“常用调料”,仅凭经验随意添加,忽视国家标准限值要求,最终造成食品添加剂超标违法问题。
⑧晋中市介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卫生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蜂蜜案
当事人在食堂厨房内存放了一瓶蜂蜜,瓶身无任何标签。经查,当事人是从某个体工商户购进该瓶蜂蜜,规格450克/瓶,已使用90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养老机构就餐人员多为老年人,身体机能较弱,对食品安全风险耐受度低。经营无标签食品,无法知晓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储存条件等关键信息,极易出现超期食用、不当储存等问题,直接威胁老年人身体健康。
⑨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1688平台网店销售鲟鱼胶原蛋白肽,产品详情页面上声称当事人“是一家致力于动植物提取物的研发、生产、检测、销售一体的高科技企业”,经核实当事人仅具备普通食品销售资质,无自有生产、研发配套能力,广告内容虚假。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广告真实性原则,易误导消费者基于虚假的企业实力认知作出错误的消费选择,扰乱了电商平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⑩晋中市平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上发布的广告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其中《白内障不可怕,选对“新镜头”,轻松看清美好世界》等7条广告,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人员形象、名义作证明等。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查处严厉打击涉老医疗虚假违规宣传行为,对引导医疗机构规范涉老广告发布、保障老年群体消费权益和健康权益具有警示作用。
记者梁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