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键读懂老年人福利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6-08-03 15:25  浏览量:2

发放对象、标准

高龄津贴

1.发放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发放标准: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科学合理确定具体发放标准。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1.发放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发放标准: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科学合理确定具体发放标准,其中经济困难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1.发放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达到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的老年人。

2.发放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申请程序与管理流程

老年人福利补贴申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汇总后,向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申请。也可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或手机登录“冀时办”APP进行线上申请,通过线上申请补贴的原则上不再填写纸质申请表。

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将申请材料录入“河北省养老信息管理系统”,核验相关信息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初审不合格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

评估

申请护理补贴且有评估需求的老年人(已依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估且申请补贴时未超过12个月、能力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复进行评估),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请实施,也可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形成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告知申请人。

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评估结果,提出审批决定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审定合格的,自下月开始计发补贴。

复核

县级民政部门应对老年人福利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发尽发、应退尽退。资格复核工作采取申请人主动申报和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放

老年人福利补贴应当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申请人账户,鼓励通过老年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进行发放。老年人的年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应自变化次月起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