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意定监护如何设?上海出新规了!

发布时间:2026-07-13 08:00  浏览量:1

随着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越来越多老年人面临一个现实困境:如果失能失智,谁来替自己做决定、照顾自己?

2026年1月1日起,《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在上海正式施行,让“余生托付给谁”有了法律路径。近日,市民政局发布《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操作指引(试行)》。

“这次发布的两个配套文件,旨在进一步细化制度落地流程,为老年人、基层组织及社会各方提供清晰、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处处长轧铸说。

鼓励老年人设监护监督人

围绕老年人意定监护的设立、启动、终止及服务支持等关键环节,《工作指引》作出系统性的规范指引,明确相关主体及其职责,系统梳理了意定监护涉及的四类主体:被监护人(60周岁及以上、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意定监护人(近亲属、其他个人或依法登记的组织)、监护监督人(负责监督监护人履职)以及财产管理人。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鼓励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同时也鼓励老年人设立监护监督人,填补了以往监督缺位的空白。

老人突发疾病后,需要监护人代为签字,那此前签好的协议什么时候能“激活”?此次发布的指引规范了设立流程与启动条件。指引明确,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以书面意定监护协议形式确定意定监护人,倡导使用民政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意定监护关系以老年人被人民法院宣告认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启动条件。这一设定让“什么时候生效”“谁说了算”有了明确说法。

针对从签约到监护正式启动之间的过渡期,新规明确:协议签订后、监护关系启动前,被监护人因身体或认知衰退无法处理相关事务时,可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如遇突发紧急状况,也可提供临时照料和医疗急救服务。

《工作指引》的一大特点,是倡导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相分离,倡导老年人选择除监护人之外的第三方(如信托机构、公证机构)担任财产管理人。轧铸表示,目前上海已在全国率先探索“意定监护+信托”模式,实现“监护人管人、信托管钱”的职能分工。这一机制从制度上有效避免了传统模式中“人钱不分”导致的权益侵害风险。

强调见证公益属性

实际工作中,基层对于怎么见证、见证什么、见证之后有什么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心里没底。《见证操作指引》给大家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规范。

“说通俗点,就是邀请一个第三方在场‘做个证’,证明老人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的协议。”轧铸说。

《见证操作指引》明确见证人的角色定位。见证人的职责是,作为中立第三方确认协议签订行为的真实存在,不参与协议内容的协商或修改,不承担因协议效力、履行或争议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指引要求见证人安排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到现场全程见证;所有当事人应同时在场签订;工作人员须询问老年人是否充分理解意定监护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是否在完全自愿、未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所有当事人应在协议每一页签名或捺印,两名工作人员需在见证人栏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指引列举了六类不宜参与见证的情形,包括对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存疑、疑似存在胁迫欺诈、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协议涉及财产权属不清等,为基层把好“入口关”提供了清晰依据。

另外,新规强调公益属性。见证协议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需要说明的是,见证与公证是并行的两种路径。公证由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具有更强的法律证明效力;见证由居村委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参与,程序相对简便、就近可及。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也可以在接受见证的基础上,如需进一步增强协议证明效力,再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轧铸说,下一步,市民政局将加强针对各区民政局和基层见证主体的培训,制定社会组织开展意定监护的规范标准,逐步构建起“法规—若干意见—配套文件—标准规范”的完整制度体系。同时,培育专业监护组织,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开展意定监护服务,市、区民政部门将建立专业性社会组织信息库,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那么,什么是老年人意定监护?怎么办理?具体流程怎么走?市民政局相关部门给出具体解释。

问:哪些老人可以办意定监护?办下来会牵涉到哪几方?

答:《工作指引》明确了办理意定监护涉及四类主体。

被监护人——也就是申请设立意定监护的老年人。要求年满60周岁,在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信得过的个人,还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专业组织。若是个人,需要有照护意愿和履职能力;若是组织,则需要有规范的治理结构和专业团队。民政部门特别鼓励专业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来担任意定监护人。

监护监督人——民政部门鼓励老年人在选择意定监护人的同时,再设立“监护监督人”这个角色。监护监督人,可以请其他近亲属、信得过的个人或组织来担任,由他们来负责监督监护人是不是尽心履职,必要时还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举报违法行为。相当于多了一双“监督的眼睛”,给相关老人多一份权益保障。

财产管理人——我们同样鼓励老年人根据需要设立。可以请监护人、监督人以外的第三方,比如信托机构、公证机构来担任,专门负责财产管理。这么做的好处是实现了“人身监护”和“财产管理”两条线分开,相互制约,更安全可靠。

问: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点复杂,能不能再解释一下?

答:举个例子——

张阿姨今年65岁,身体还硬朗,但她想提前做个安排。她找了社区里一家专业的社会监护组织做她的意定监护人,将来万一她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就由这家组织帮她打理日常生活,包括看病、签字等。同时,张阿姨请自己的侄子担任监护监督人,定期了解情况。另外,她把房产和存款交给一家公证处做财产管理人,专门负责账目管理。

这样,管人的、管钱的、监督的,三方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张阿姨的权益就有了多重保障。

问:那么,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核心条件就一条——老年人作为被监护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时候,必须年满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这里特别强调的是,一旦老年人已经出现认知障碍,无法清晰表达意愿,那就没办法再办理意定监护了。所以,如果有需要,一定要趁早。

问:具体要怎么办理呢?流程是什么样的?

答:办理流程主要分两步走:

第一步,签订书面协议。老年人和选定的监护人通过事先协商,签订书面的意定监护协议。民政部门已经制定并公布了协议的示范文本,建议大家优先使用,这样签下的协议条款更规范、更全面,不容易有遗漏。

第二步,办理公证或邀请见证。民政部门倡导优先选择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机构会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这样协议的法律效力才更有保障。如果不想去公证,也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来现场见证协议签订的全过程,证明协议签订行为的真实存在。

问:协议签了之后,什么时候才算正式生效、可以启动监护?

答:意定监护协议的正式启动,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前提——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宣告,认定当事的老年人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协议虽然签了,但只要老人还没被认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就没有正式“激活”。如果老人出现了认知衰退,相关个人、组织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法院认定。一旦法院认定结果下来,监护关系就正式启动,监护人就必须开始全面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里所说的可以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的“相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问:那协议签了、监护还没启动这段时间,如果老人身体不好需要帮忙,能找未来的监护人代办事情吗?

答:当然可以。《工作指引》对此有明确规定。协议签订后、监护关系正式启动前,如果老年人因为身体或认知衰退,自己处理事情有困难,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委托未来的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具体委托哪些事项,可以在协议中明确。

如果遇到突发紧急状况,需要临时生活照料或紧急医疗急救,协议约定的监护人也可以提供临时照料服务。当然,这些权利和义务都必须在协议里写清楚,双方签订协议时心里都有数。

问:对于选择“意定监护”的老年人而言,他们的财产怎么有效地安全管理?这方面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答:《工作指引》倡导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相分离。建议老年人另外请一个专门的人,即“财产管理人”来管钱,这个角色不要和监护人相重叠。

具体做法是,可以选择除了监护人之外的第三方,比如信托机构、公证机构,来做专门的财产管理人。“意定监护”的协议签订之后,可以先制定一份本人的财产清册,把现金、房产、证券等一一列清楚。监护关系启动后,由监护人定期更新账目并通报给财产监督人。这样一来,管生活的不碰钱,管钱的不插手生活安排,相互监督,老人的财产就安全多了。

问:专业的社会监护组织能发挥什么作用?上海有这样的组织吗?

答:这是个大家关心的问题。民政部门正在大力培育专业的社会监护服务组织,这类组织可以依法担任意定监护人,也可以担任监护监督人,发挥专业力量。

上海在这方面走在全国前列。2020年成立的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就是全国第一家专业监护组织,这几年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目前普陀、松江、浦东、徐汇等区正在着手培育成立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其他区也在陆续推动此项工作。市、区民政部门还会建立专业性社会组织信息库,定期向社会公布,方便老年人查找和选择。

问:如果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职,甚至侵犯老年人权益,该怎么办?

答:这个确实是监护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风险,《工作指引》对此有明确规定:

首先,监护监督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相关组织,一旦发现监护人有不当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如果情节严重,比如涉及暴力、虐待、遗弃或其他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

其次,对于符合法定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的,比如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以维护法律正义。

问:意定监护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终止后怎么处理?

答:主要终止情形有以下几种:

被监护人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

被监护人不幸去世;

监护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去世;

监护人被依法撤销了监护资格;

协议到期或者双方协商解除。

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应当在监督人的监督之下,进行事务移交和财产清算,确保交接清楚、账目明白,老年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问:民政部门制定的《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有什么作用?使用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示范文本的作用非常大。它好比是一份“标准模板”,把意定监护中涉及的各项关键内容——人身照管、医疗决策、财产管理、殡葬安排等重大事项——都系统梳理出来了,能切实有效地帮助老年人提前规划晚年生活,实现自己意愿的延续和权益的自主保障。

在《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操作指引(试行)》(简称《见证操作指引》)中,专门规范基层组织如何为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提供见证服务。见证是什么?怎么见证?找谁见证?市民政局相关部门给出解释。

问:哪些组织可以做这个见证人?

答:《见证操作指引》明确规定了四类组织可以作为见证人,也就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比如老年协会等),以及养老服务机构。

这些组织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扎根在基层,贴近老年群体,熟悉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状况和实际需求。让这些“身边人”来做见证,老人放心,邻里也信服。

问:见证人具体承担什么职责?他们管什么、不管什么?

答:见证人该管的事: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见证人需要确认协议签订行为是真实存在的,也就是证明老年人和其他协议当事人确实是在自愿、没有受胁迫、没有被欺骗的情况下当面签了这份协议。

见证人不管的事:不参与协议内容的协商或修改,不对协议条款合不合理、公不公平做评价。打个比方,见证人好比是婚礼上的证婚人,只证明“这两个人确实自愿结了婚”,至于这桩婚事好不好、以后日子怎么过,那不是证婚人的事。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见证人不承担任何因协议效力、履行、违约或争议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所以基层组织也不用担心“万一出了事会不会找我”。

问:见证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比如老人好像不太情愿,该怎么办?

答:如果发现以下情形,见证人应当中止见证程序,不能稀里糊涂继续走流程。比如,发现老年人遭受胁迫、欺诈等情形,就应当中止见证,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再比如,对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疑问,也可以中止见证,建议老人先去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或者咨询专业机构。

这些都体现了见证工作的一个核心理念,即:见证不是走过场,而是为老人的权益把关。

问:见证之前,见证人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概括起来就是7个字:告、荐、备、查、请、问、帮。

一是告知公证选择,即告诉老人最好去办公证,讲清楚公证对增强法律效力的好处,并提供本市公证机构的联系方式;

二是推荐示范文本,即向老人及其拟定监护人、监督人推荐使用《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2026版)》;

三是指导准备材料,即帮老人准备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文件;

四是建议拟定监护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即见证人根据老人意愿,建议拟定监护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当事人自己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见证人不负责核实);

五是邀请家属到场,即见证人根据老人意愿,提前邀请老人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到场。虽然这不是强制要求,但有助于降低以后扯皮的风险;

六是建议咨询律师,即建议老人在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

七是协助联系法律援助,如果老人经济困难,见证人可协助联系辖区司法所或法律援助中心。

另外,见证人收到邀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的回复。

问:见证当天,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答:见证流程有很规范的要求,步骤如下:

第一步,至少要有两名工作人员到场,全程见证,不能一个人说了算;

第二步,由老人和其他协议当事人同时在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如果老人行动不便,可以上门见证,尽量不要把老人折腾出门;

第三步,签到核验。请当事人签到,工作人员核验身份证件等资料;

第四步,告知免责事项。见证工作人员要当面告知当事人,见证人仅对签订过程真实存在负责,不承担协议内容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步,当面询问。见证人员要询问老人和其他当事人:是否充分理解意定监护的含义和法律后果?是否明确协议全部条款?是否在完全自愿、未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还要特别问老人:您认可这位拟定监护人吗?再问拟定监护人:您愿意担任监护人吗?

第六步,逐页签名。请所有当事人在协议每一页签名或捺印;

第七步,见证人签章。请所有见证工作人员在协议“见证人”栏签名、签署见证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最后一步是制作见证记录,见证工作人员要详细记录见证全过程,并由所有当事人和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问:见证过程要不要录音录像?

答:可以录音录像,但这不是强制要求。如果老人有意愿,见证人可以帮助老人对签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记录的内容可以包括:人员到场情况、身份核验过程、协议确认、签字环节、老人表达自愿签订的清晰表述等。

这些电子文件可以由见证人或当事人分别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协议的有效期。万一将来有争议,这些音视频就是有力的证据。

问:见证服务收费吗?

答:不收费。《见证操作指引》明确规定,见证协议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这是见证服务的公益性要求,体现的是基层组织服务群众的本色。当然,如果因为见证行为产生了一些必要的支出,比如说打印见证协议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与当事人协商,请当事人支付。

问:哪些情形下,见证人不宜参与见证?

答:如果存在以下情形,见证人应当“知难而退”,不宜继续见证:

1.对老年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存疑;

2.发现疑似存在胁迫、欺诈等影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

3.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就监护事宜存在争议;

4.发现协议中涉及到的财产权属不清、数量不明;

5.发现拟定监护人存在可能影响监护职责履行的情况;

6.发现其他影响见证的高风险情形。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老年人,也是保护见证人自己。发现风险就及时退出,是对各方负责的表现。

问:见证和公证有什么区别?老百姓该怎么选?

答:见证和公证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各有各的特点,可以见这张列表对比图。

对比项 见证 公证 办理机构 居委会、村委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 公证处 法律效力 证明签订过程真实存在 更强的法律证明效力 程序 相对简便,就近可及 更加严谨规范 费用 免费 按规定收费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如果希望协议的法律效力更强、以后少些麻烦,最好去公证处办公证。如果时间非常紧迫,图个方便在家门口办理,可以选见证。当然,也可以两条腿走路,就是先做见证,再根据需要到公证处补办公证。

问:见证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吗?

答:参与见证工作的人员如果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见证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

这是基本的程序公正要求,好比打篮球,你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问:协议签好之后,如果以后想变更或者解除,该怎么办?

答:协议变更或解除时,可以参照见证流程重新做一次见证,并更新存档材料。

也就是说,不是协议一经签了就不能改变了。老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协议内容甚至撤销协议,但要按照规范程序重新来一遍,确保变更也是在自愿、清醒的状态下完成的。

问:如果以后协议履行发生了争议,见证人需要负责调解吗?

答:见证人不承担调解或裁决职责。如果因为协议履行发生争议,见证人可以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建议他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见证人的角色就是“见证人”,不是调解员,也不是法官。把边界划清楚,对见证人来说是一种保护,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种明确,就是有了纠纷该找谁找谁,不扯皮。

作者: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