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银龄岁月,孝传万家灯火“
发布时间:2026-07-01 02:55 浏览量:2
岁月如梭鬓已霜,
父母身影渐沧桑。
春去秋来花易谢,
人间至孝是寻常。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曙光法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为八旬老人解决了赡养难题。
八十七岁高龄的刘老太育有两男一女 ,刘老太丈夫现已去世,老人家每月仅有退休金2000元,因年龄较高生活无法自理,三子女均无法在身边照顾,刘老太无法独立生活需要雇佣保姆,其退休金无法满足雇佣保姆以及正常生活花销。刘老太因各子女不能主动履行赡养义务,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老太年事已高,虽其有退休金收入,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赡养人的负担,但不能因此免除三子女的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三子女自2025年1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刘老太赡养费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多子女家庭通常会就父母的赡养问题进行协商处理。但是也有不少子女在父母提出赡养要求时,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辞:有的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有社会保险为由拒绝;有的以财产分配不公、经济条件差为由相互推诿。
法官说法:
1.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可推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 赡养方式可以协商,但不得损害老年人权益。
子女之间可以协商确定赡养方式,例如轮流赡养、共同赡养等,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
3. 拒绝赡养将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老年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将依法判决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