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一场老年朋友关心的消费维权普法讲堂
发布时间:2026-03-18 01:37 浏览量:1
近日,丰台法院右安门人民法庭联合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右安门街道市场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药品安全协调科,一同走进右安门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朋友带来一场干货满满的“消费维权普法讲堂”。老年朋友关注的这些法律问题,一起听听法院干警怎么说→
01
问
商家给老年人免费开展健康讲座,参与即可领取鸡蛋和面条,但必须登记身份证和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是否应该登记?
谨慎登记!这很可能是在收集个人信息。一些商家以“免费领礼品”为诱饵,让老年人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子女情况等。
这些信息可能会被用来进行“精准营销”,后续还可能不断接到推销电话,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如果商家以免费礼品诱导老人登记信息,却不说明信息用途,属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对于确有必要提供个人信息的场景,应要求商家明示信息收集用途,并保留相关凭证。如发现信息被滥用或遭遇骚扰,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02
问
购买的“特效药”没效果,能退吗?
很多老年朋友购买了所谓的“特效药”,用完后感觉没效果,这很可能是因为购买的不是药品。消费者有可能买到的是保健食品或者外用的消毒产品。正规药品包装上会有“国药准字”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是“蓝帽子”标志,有“食健字”或“国食健字”文号;消毒产品是“卫消证字”。
如果购买的是保健食品或消毒产品,却被宣传成能治疗疾病的“药”,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且主张“退一赔三”。如果商家拒不退款,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如果是正规药品,但使用后觉得没效果,可能是因为不对症、不适合您的体质,需要咨询医生,遵医嘱调整用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3
问
报团旅游时向旅行社员工缴纳费用,后因不可抗力未能出行,但旅行社称收款人不是公司员工,能否向旅行社主张退款?
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退款责任,关键在于收取费用的人员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其实施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效果等同于有权代理。在旅游消费时,若“接头人”向消费者出示带有旅行社公章的电子合同或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代理权限的材料,消费者据此产生合理信赖并支付费用,则旅行社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符合法定的退款情形时,应当向消费者返还全部旅游费用。
特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报名参团时,务必看清收款对象。尽量将费用直接转入旅行社对公账户,并索要正规发票。
若通过个人转账,务必核实其身份,确认其是否持有旅行社授权(如工牌、授权书等)。同时,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和电子合同,这些都是维权的重要证据。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理信赖,但也要提醒消费者朋友们,增强防范意识,才能玩得安心、放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04
问
在商家的“老年人免费理发”活动中被诱导充值并签订合同,事后发现所签合同为投资入股协议,能否要求退款?
可以要求退款。此种情形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在上述情形中,消费者的本意仅为充值后接受消费服务,并无成为商家“合伙人”或“投资人”的真实意愿。商家利用部分老年人不熟悉合同文本、碍于情面不便拒绝的心理,将投资协议伪称为“充值凭据”诱导签字,致使消费者对合同性质产生错误认识,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可以要求商家返还充值财产。
提醒消费者注意,签署任何文件前,务必阅读标题及核心条款,确认文件性质;不因商家催促或情感攻势当场签字,可携带合同文本与家人商议后再作决定。
案例详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05
问
在网上购买老年按摩仪,收到后发现效果不如预期,能否退货?
可以退货。消费者依法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条款被称为消费者的“反悔权”,旨在保护消费者在无法实际接触商品的情况下作出购买决定时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商品均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制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如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健康或安全的商品。
提醒消费者注意,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时,应注意保留商品原包装及相关配件,避免因包装损坏影响退货;妥善保存购物订单、付款记录、通话录音等凭证,以备发生争议时使用。
案例详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制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供稿 | 右安门人民法庭 许余宁
编辑 | 杨士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