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包养”女大学生12年,反目后控告女方“诈骗”后续:一审被判12年!
发布时间:2026-01-13 09:45 浏览量:2
红星新闻报道:
从万米高空写下的情书,到以“一般朋友”报案,这段关系背后的金钱纠葛,日前有了新进展。
2026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2025年12月31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
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目前,李某某家属明确表示将提起上诉,该案后续的二审进展仍待关注。
一审判决:
认定虚构换汇骗钱,涉案金额220余万
据判决书内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结识后,以可以购买茅台酒、代为换汇等事由,双方间多次频繁往来大额资金。其间,被告人李某某为骗取被害人马某某钱款,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除部分钱款用于换汇及于案发前归还外,其余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其与马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否认以换汇、审计好处费及律师费为由骗取马某某钱款。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其被马某某长期包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以换汇、审计好处费及律师费为由骗取马某某钱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马某某向李某某转账200余万元。李某某将其中40万余元用于换汇及案发前归还,其余用于个人挥霍。
▲一审判决书(部分)
针对一审判决,法务之家编者就此致电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称判决内容有几点问题并没有梳理清楚。
第一,事实描述不完整,
法庭上对双方的“包养”关系没有争议
,但判决书刻意回避这一问题。
第二,判决书对李某向马某现金转账128万的性质未予论证,只是在认定诈骗金额时简单“挤水分”,
对李某出资为马某买车及车辆ETC绑定李某银行卡(未扣减)等财产高度混同的事实避而不谈
。
第三,判决书未提及马某两次提起民事诉讼的过程及动机。
第四,判决书未提及现款
资金流入“LW memory”女装店、
交房租(有银行流水为证)等事实。
第六,未查明所谓换汇30万美金的资金(人民币)来源,
全案也没有一份材料能够证实马某曾给李某一笔相当于30万美金人民币用于换汇
,且与马某泰国购房合同币种(泰铢)不符,数额亦存在巨大差异。实质上,所谓30万美金,还是多年来马某转给李某的多笔人民币金额累计倒推,且与30万美金的数额相去甚远。
第七,认定的所谓律师费、审计费诈骗人民币33万元诈骗金额一节,回避李某在此期间还给马某人民币17万元(下图蓝框部分),这一事实能够证明李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判决书避而不谈;
缅诈分子有还钱的吗?
第八,看到很多媒体报道中称,马某报案时700余万,起诉认定的数额经过多次调整后变为182万,据此认为扣掉部分即为马某某包养李某某的费用,这是不客观的。扣掉部分包括:1.马某确认的购买茅台酒金额人民币407.8万元;2.扣除李某给马某回转的128万;3.判决书对马某某包养李某产生的费用和双方投资开“LW memory”女装店、交房租、买车等事实只字未提,
最终认定的诈骗金额182万并不包括“包养”“开店”费用
。
总之,一审判决书遗漏重要事实,审判逻辑完全是“扣减式”“挤水分”的民事审判思维,即转回的资金或花给马某的钱扣除,其他金额都是诈骗。对基于情人关系的取财行为是非法占有亦或具有合法理由这一司法“雷区”未予触碰,
截取双方“十二年”感情纠葛的一小段儿事实,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
此前新闻:
据红星新闻报道,上海某航空公司资深飞行员飞行教练员马某,包养女大学生十余年后反目,以诈骗罪报案,目前该案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完毕,案件将择日宣判。
审理该案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一、起因
根据李某某家属介绍,2012至2013年间,上海某航空公司资深飞行员、飞行教练员马某某(1972年出生),在执飞哈尔滨的过程中,利用手机微信“摇一摇”功能,结识正在哈尔滨某高校读大学一年级的18岁女孩李某,二人遂开始交往。2013年二人确定“非正常男女关系”,其间马某经常以现金方式给李某某几千、上万零花钱。李某某家属提供的IPAD信息中尚存最早聊天记录显示,2015年1月10日,马某某与李某某有亲密对话,马某称相关情书是在万米高空书写。
2016年李某某毕业后到上海工作,继续与马某某保持“非正常男女关系”,并且只要马某在沪备勤,即要求李某到航司备勤的“上海莎海国际酒店”及浦东绿地“铂骊酒店”陪伴、过夜。除此之外,马某还经常要求李某到其执飞的城市陪其过夜。2019年,马某在自己居住的青浦区诸陆西路某小区租一套公寓供马、李二人居住,并给李某购置小轿车日常使用。
2019年底至2022年间,马某出资在浦东区川沙绿地和松江区万达广场先后开两家“LW memory”女装店,但因新冠疫情原因,两家店铺均亏损关停。在此期间,马某某共计向李某账户转账220余万元,李某某的银行流水显示,上述资金用于购置茅台酒、女装店经营、马李二人购置两辆轿车(其中沪A2XXX9轿车落在马某某名下)、用于换外汇36万余元并支付到美国某高校为马某儿子支付学费、李某日常支出,另有98万余元经李某2437银行账户转回马某2390账户;
另外,自2016年—2022年间,马某某经常转账给李某某,要求其帮助购买茅台酒自用或送礼,合计407.8余万元。其间,2021年7月16日,李某某叔叔在上海就医,李某某向马某某借款50万元,后该款没有用于李某叔叔治病,其中36万余元用于换美金给马某儿子交学费。
2023年4月二人闹掰,马某因过去这些年给李某花钱数额巨大,向李某索要。二人于2023年4月19日签署了“借条”,内容为李某某向马某某借款249万元,即上述款项。
2023年5月11日,马某又要求李某签署对账单,即马某这么多年转给李某的款项清单。
取得上述材料后,马某于2023年7月24日向长宁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李某讨要“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1400元,后于2023年12月22日以“还款日期还没到”为由撤诉。2024年2月,马、李二人还在上海一起过春节。
2024年2月11日,马某再次就此提起民事诉讼,理由相同,金额相同;但2024年7月10日,马某某再次撤诉。
二、报案
2024年6月17日,马某某报案称李某某存在诈骗行为,其中大篇幅描述有茅台酒诈骗500余万元,李某某叔叔换肝借款诈骗50万元,李某某为马某某泰国买房换外汇诈骗以及律师费、审计好处费诈骗合计2535700元。马某某报案时否认其与李某某的情人关系,否认除了2020年去泰国旅游时李某某给其1万美金没有再给过他任何钱,否认给李某某开女装店。但案件经过侦查,检察院认为马给李转款购置茅台酒的事实确实存在,尽管酒的数量有争议但不属于诈骗,在审查起诉阶段将茅台酒诈骗金额拿掉,仅起诉换外汇诈骗249万元、律师费审计好处费诈骗33.1万元,李某某叔叔换肝诈骗50万元。
在一审开庭前检察院给马某某做笔录,马某某承认与李某某存在不正常男女朋友关系;检察院指控换汇的249万元人民币是根据30万美金加违约金加汇率差反推的,但其提供的购房合同上显示的币种是泰铢并非美金;在该份笔录中马某某又改口说泰国旅游李某某给他的1万美金是2018年的事情,不包括在指控数额里;马某某陈述李某某叔叔换肝找马某某借款50万元系诈骗,根据银行流水显示其中32.4万系李某某为马某某儿子换美金交学费使用。一审第一次开庭,控方当庭口头变更换汇诈骗起诉金额变更为184万元。
1.对于换汇诈骗
在案证据没有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的2019年10月20日至2022年1月28日这13笔所谓换汇诈骗马某某给李某某转账当时的资金的性质,仅有2022年12月8日李某某与马某某的微信聊天显示李某某说:“换美金的转账记录在公司账户有30万冻结”,控方根据该记录中30万美金的数额倒推,认定马某某罗列这13笔转账记录系李某某换汇诈骗。据李某某所说这30万美金的说法来源是马某某认为这么多年李某某花他的钱花多了,一直在跟她要钱,在马某某高压各种辱骂逼要还钱的情况下,李某某无奈为了拖延说出了给马某某换汇30万美金,但根本就没有事实基础,马某某从来就没有给李某某一笔等同30万美金的人民币。相反,马某某所主张的249万也好,30万美金也罢,都是根据多年来马某某转款给李某某的资金流水统计出来的。同时,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3年2月20日,李某某共给马某某现金转账896449元,并且上述款项马某某转给李某某后,银行流水显示钱款用于给马某某买车(车登记在马某某名下)、女装店交租金、员工发工资、上下游供应商以及马某某给李某某买车等用途。
辩护人认为:换汇金额249万是根据这30万美金倒推出来的,第三次开庭时控方将总体指控金额降至182万,经过“挤水分”后,计算出指控的换汇金额大约164万,1844700÷6.69,也仅有24.5万美金,扣除这期间李某某给马某某转款的896449元,仅剩11.14万美金,更与所谓30万美金严重不符。因此,这30万美金的说法本身就是无本之木,以倒推的数额来认定当时累计所转的全部金额为诈骗显然是不行的,推测的事实不能成为刑事案件中的法律事实。况且,根据马某某提供的泰国购房抵押合同,2018年9月5日签订的抵押合同,三套房产累计金额6630000泰铢,当日美元对泰铢汇率为32.816,折合美金20.2万。根据马某某提供的2023年5月9日签署的房产买卖合同来看,三套房产合同价格累计17370987.5泰铢,当日美元对泰铢汇率31.613,上述金额折合美金54.95万元,无论怎样也算不出30万元的数。
2.关于律师费、审计费诈骗
两人闹掰后,马某某找李某某签署“借条”“对账单”,后又两次提起民事诉讼再撤诉。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马某某每天上百条微信记录要钱并辱骂李某某,李某某为了拖延,编造了与第三人打官司的“故事”,此后马某某确实给李某某转了“律师费”“审计费”合计33.1万元,但李某某在此期间陆续还给马某某人民币17万元,
辩护人认为:虽然李某某编了与第三人打官司的“故事”,但目的只是基于马某某的强大压力,制造拖延付款的“理由”,在此期间马某某转给李某某的33.1万元,其中有4.9万元马某某转账时备注(李某某借款),后李某某陆续还款17万余元,李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关于换肝诈骗
李某某叔叔生病在上海就医是事实,李某某确实筹钱给叔叔治病,但其叔叔手术前去世了,这笔钱没有用上。李某某银行流显示,该笔资金划入李某某关系人王某账户,先后提现人民币10万元用于就医,将人民币32.4万换成美金转入境外某学校对公账户,为马某某儿子交学费了。
本案第三次开庭时,公诉机关将所谓的换肝诈骗人民币50万的指控口头撤回。
三、客观证据
双方银行流水及对账单显示,自2018年11月17日截至案发,某向李某转款合计金额700余万元;上述款项用途:
1.马某在刑事报案书中称有500余万元用于购买茅台酒,侦查程序中,马某根据银行流水统计的买酒数额为407.82万;
2.李某2021年7月15日用人民币79714.25元换成12305美元、2021年7月16日用人民币324005元换成50000美元,用于给马某儿子交学费;上述合计人民币403,719.25元
3.李某2020年10月22日购车支出237100元;
4.李某2020年10月9日为马某支付购置二手车支出169200元;
5.2019年2月26日至2023年6月22日期间,李某某合计给马某某转款1286449元;
6.女装店经营:明确指向女装店房租、日常经营的资金33万余元,其他用于进货支付给第三方的资金目前无法理清,公安机关也未查证;
7.在泰国旅游期间(马某开始说2021年,后又改口说2018年),李某给马某1万美金,按照当时的汇率,约6.5万元;
8.李某某日常支出。
四、“以刑化债”还是“诈骗”
根据以往的新闻报道,因包养关系、情人关系发生纠纷,有关部门一般按照民事案件来处理。因为长期的包养关系产生的纠纷,很难界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就本案而言,马某称30万美金是根据泰国买房时的汇率差、违约金、损失倒推的数额,而实际上司法机关是根据多年来马某给李某转账的累计金额基础上“挤水分”计算的,两种计算方法互相矛盾。
本案目前所谓刑事案件处理,应当先定性、再定量,而绝非像处理民事案件那样以“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挤水分”,不能说还掉的不是诈骗,没还的就计入诈骗金额。
对于女孩基于包养关系的取财行为,到底是非法占有,还是基于合法理由,这是司法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的问题,只能由道德调整。
从人性的视角来看,一位男性资深飞行员(比李某大22岁),应属于上流社会人士,不能包养小姑娘时什么都给、什么都好,反目后就要钱,不给就是诈骗。难道十二年的时间,白陪、白睡、白嫖?
目前,本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日宣判。我们相信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